承宣布政使司(明朝省级地方行政机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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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宣布政使司,为中国明朝的省级地方行政机关。
明朝时,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,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,简称布政使司、布政司、藩司,俗称“行省”、“省”,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。
布政使司设左、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,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。而一省之刑名、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。都司、布政司、按察司、合称为“都布按三司”,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,都布按三司职权相当于元朝的“某地等处行中书省”,但非行中书省此种中央军事控制;三司品阶以都指挥使司最高,其首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,布政司次之,左、右布政使均为从二品,提刑按察使司之长官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。
明朝布政使司官制
承宣布政使司,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。在宋金元官员兼职分“行、守、摄”,“行”为兼领低于本职的,元代以军事统帅兼领中书省宰相衔,而通常军事统帅为亲王或国王,故曰‘“行”中书省’。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庆路之后,韩林儿授朱元璋“吴国公”,朱元璋以吴国公兼领江南等处行中书省;韩宋龙凤四年(1358年)在婺州设中书分省,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。
明初沿袭元制,以中书省管辖京城周边地区,行中书省管辖全国各地;洪武九年(1376年),受胡惟庸案影响,废除中书省和行中书省,将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北平、广西、四川、山东、广东、河南、陕西、湖广、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,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、右丞,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,秩正二品;左右参政,从二品;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。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,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。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“朝廷有德泽、禁令、承流宣播,以下于有司”,简称为布政使司、布政司,俗称仍习惯呼为“行省”、“省”[1]。自此,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,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。南京应天府附近不设承宣布政使司,由中书省直辖。
洪武十三年(1380年)胡惟庸案后,撤废中书省,京师(直隶)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;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、参政从四品。十四年(1381年)增设左右参议,正四品;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,成为左、右二布政使。十五年(1382年)设云南布政司。二十二年(1389年)定布政使为从二品。建文年间将布政使升为正二品,并裁减为各一人,明成祖恢复旧制[2]。永乐元年(1403年)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“行在”,撤销布政使司。五年(1407年)设交趾布政司;十一年(1413年)设贵州布政司(布政使仅置一人)。宣德三年(1428年)裁撤交趾布政司;全国除了北直隶、南直隶之外,定为十三布政使,俗称为“两京十三省”。
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、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,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、按察使的职权。自明初到正统年间,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,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、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;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,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。
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,其下设有:
布政使司左右参政(员额不定),从三品。
布政使司左右参议(员额不定),从四品。
参政、参议分司诸道:督粮道、督册道、分守道。
经历司
经历一人,从六品。
都事一人,从七品。
照磨所
照磨一人,从八品。
检校一人,正九品。
理问所
理问一人,从六品。
副理问一人,从七品。
提控案牍一人。
司狱司司狱一人,从九品。
库大使一人,从九品、副使一人。
仓大使一人,从九品、副使一人。
杂造局、军器局、宝泉局、织染局大使各一人,从九品、副使各一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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